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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9 16:5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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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科技、工信、财政、税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现组织开展我市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1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3.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济宁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时间安排

申报企业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 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本年度分两批受理各县(市、区)、功能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5日。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高企申报组织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认真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同时,细化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材料质量把关、审核推荐等工作,做到应报尽报。

2.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推荐至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同时,对中介机构、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现场审核工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任何假借科技部门名义向企业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3.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认定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应在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并按照省认定办相关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上报省认定办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5.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企业认定材料,并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以上纸质材料各一式两份)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U盘(一式两份,pdf格式加盖公章版)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D区717房间),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电子版发送至:jnkjjgxk@ji.shandong.cn,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电子版报同级税务部门一份。

四、注意事项

1.为避免扎堆提报,有序开展高企申报服务工作,提高高企认定通过率,在8月19日—9月20日之间,各县(市、区)、功能区可及时辅导企业将审核过的申报材料网站提交至市科技局,我们随时受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精准的指导。

2.济宁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代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同时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理。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2.各县(市、区)、功能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doc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