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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5 18:38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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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发局,济宁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启动2024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领域见《2024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附件1)。本年度项目按照《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济科字〔2023〕53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竞争择优、“组阁揭榜”等形式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济宁市境内注册且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特殊原因需放宽限制的,须经专家出具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议。

2. 申报单位及科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遵守国家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纠纷。

3. 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或成果转化条件,科研实力能够满足项目需要,且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研发资金保障。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要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和支出结构合理,使用范围合规。鼓励申报单位通过技术引进、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研发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其中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低于3%的)、研发投入较上年度下降的研发机构不予立项。

4.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项目任务书约定为准);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5.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并记入信用档案。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 项目须按期结题验收,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并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7. 2023年度已立项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累计2项以上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未按期验收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计划申报。高校、科研机构上述限制对象为同一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1.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下载填写《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报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2. 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核汇总后,一式一份并附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于11月1日17:00前报市科技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各类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PDF格式)。逾期不再受理。

3. 评审立项。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经公示后予以立项支持。

四、联系方式

1. 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升级类)

规划资配科,咨询电话3379709;

2. 市重点研发计划(黄河流域生态环保和高质量发展类)

成果科,咨询电话3379769;

3. 市重点研发计划(安全生产及应急防控专项)

高新科,咨询电话3379956;

4. 市重点研发计划(农业和社会科技类、临床医学研究类)

农社科,咨询电话3379991;

5. 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类)

合作外专科,咨询电话3379755。


附件:1.2024年度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doc

          2-1.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产业升级类、黄河流域生态环保和高质量发展类、安全生产及应急防控专项类、农业和社会科技类).doc

          2-2.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临床医学研究类).doc

          2-3.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产学研合作类).doc

          3.2024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xlsx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