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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9 14:53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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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精神,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和《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激发和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效率。实施过程中,我省创新券工作仍然存在着整体推进力度不大、兑付周期长、使用范围窄、事业单位服务创新作用未有效发挥等问题。为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科技创新活动,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在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兑付程序、激励措施等方面推出了系列创新性举措,主要包括:

(一)扩大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

针对创新券使用范围窄,激励引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的问题,《办法》在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的基础上,将创新券支持范围扩大到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同时明确了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的具体内容。

(二)下放创新券使用审核职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取消了创新券省级审核环节,下放创新券审核权限到设区市,由市级负责审核。明确各市负责本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使用审核、统计等工作,并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简化创新券使用兑付程序

为解决前期创新券兑付周期长、环节多、不方便使用的问题,《办法》增加了创新券兑付频次、缩短兑付周期,将创新券兑付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坚持“谁受益、谁兑付”,将创新券兑付由供给方改为使用方,使用方可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简化了申请流程和兑付程序,全部实现网上在线兑付。明确了创新券兑付环节的工作时限,将创新券兑付的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创新创业载体的主体责任

为提高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办法》增加了强制性内容,规定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必须按规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

(五)建立以信任为本的管理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坚持以信任为前提,《办法》对诚信使用创新券作出规定,要求供给方和使用方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兑付创新券时,只要求在线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扫描件等兑付材料,打印创新券,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六)强化创新券工作激励措施

为提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开放服务的积极性,《办法》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省仪器设备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以根据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务费,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在收入分配上给予依托单位更大自主权,可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每年按其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10-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