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级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6 1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国科发才〔202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1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3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

(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