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17:23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济科字〔202244

 

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科学技术

2022111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建设开放共享、示范作用突出的中试基地,有效发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健全完善我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提供质量检测、成果熟化、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具有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特征满足对外承担中试服务的要求。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等创新主体单独建设,也可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市科技局负责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培育工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协助进行管理。

 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拥有1条以上中试生产线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三)拥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的固定研发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研究生学历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不少于10人。

)面向行业开展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检验检测、成果熟化等公共服务,技术领先绩效明显,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成果转化促进作用发挥显著。年中试服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五)符合国家、省和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市相关标准要求。

申请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到款额等相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

(一)申报推荐。中试示范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市科技通知要求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对拟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名单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

(三)公示。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行文公布

中试示范基地实行统一命名:济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1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10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