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科字〔2022〕4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建设开放共享、示范作用突出的中试基地,有效发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健全完善我市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中试示范基地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提供质量检测、成果熟化、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具有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特征,满足对外承担中试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等创新主体单独建设,也可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培育工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协助进行管理。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市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和场地,拥有1条以上中试生产线,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三)拥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工艺规程的固定研发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不少于10人。
(四)面向行业开展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检验检测、成果熟化等公共服务,技术领先、绩效明显,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成果转化促进作用发挥显著。年中试服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五)符合国家、省和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到款额等相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推荐。中试示范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市科技局通知要求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对拟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名单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
(三)公示。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正式行文公布。
第九条 中试示范基地实行统一命名:“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