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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二批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1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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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太白湖新区经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相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二批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第二批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工作。

一、建设主体

本批新建技术创新中心需符合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向,应属省“十强”产业领域。一般应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参与,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提供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已建有省级以上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1+30+N” 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牵头申报。

二、建设领域及方向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聚焦我省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以上高新区布局,优先支持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方向,优先培育具备冲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实力的建设主体,高质量打造区域技术创新高地。2021年第二批拟新建20家左右,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环境保护领域的36个方向中择优布局(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具有重大战略发展空间的隐形冠军、“小巨人” 企业不受最低销售收入、研发占比限制。

(二)申报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须满足《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鲁科办发〔2020〕34号)等相关条件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 行业优势

技术创新中心可以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

(1)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 近三年销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 20 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 10 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农业企业不低于 3%);

(2)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 5 例以上。

2、 研发能力

(1)依托单位具有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

(2)依托单位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 6 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

(3)技术水平得到认可,近三年获得至少 1 项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 15 件。

3、人才队伍

(1)配置合理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能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互动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 100 人,固定人员不少于 80%;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 3 人;

(3)培养或引进院士专家的优先支持。

4、研发投入

(1)依托单位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一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 4000 平方米,建有 2 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

(2)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 3000 万元;

(3)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 2000 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报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申报,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网址:http://cloud.sdstc.gov.cn/)后,找到网上大厅-平台-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二)网上申报提交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14:00—2021年11月10日17:00,逾期无法提交及修改。

(三)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建设方案胶装成册,书脊处注明依托单位、拟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名称、领域、方向,一式3份;推荐意见(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上述纸质材料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1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联 系 人:汪勉  刘君

联系电话: 0537-3379769

联系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   D720房间



附件:1.附件1、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2021年第二批建设领域及方向.docx

      2.附件2、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docx

      3.附件3、关于新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意见.docx

      4.附件4、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汇总表.docx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