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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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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0923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是市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围绕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创新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示范进行协同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管理、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预算申报、项目评估和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关注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和中期检查、绩效评估、期末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共享科技报告;

(五)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本系统、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市重点研发计划,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五)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履行立项项目的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和实施项目,完成既定目标;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等;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

第八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九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坚持需求导向,由市科技局组织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社会领域机构和专家参与年度项目指南编制。项目指南每年适时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研发机构申报项目。

第十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申报和支持,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具体支持方式。

揭榜制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项目发榜方为市科技局。

组阁制是指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的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给予适当资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同一项目需求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十一条 揭榜制项目指南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本行业需求方提出建议,主要是围绕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凝练提出重点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由项目主管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公开发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原则上应为成立1年以上(含1年)的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

(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范围和重点;

(六)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承担“揭榜”任务的,能够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可行攻关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条件;

(七)项目申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申请,并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申报要求格式撰写);

(三)项目资金预算;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实施;揭榜组阁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实施。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条件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制定评审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视实际需求开展会议评审、网络评审或视频答辩评审,必要时委托技术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后,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排序,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书面意见,经集体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按程序报市领导同意,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补助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项目补助和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项目整体预算中,单位自筹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60%、项目补助经费比例一般不高于40%

(三)补助额度按研发整体预算额度、申请补助额度、技术和成果水平、预期绩效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补助额度不得高于单位申请额度。

(四)确需加大扶持力度的重大项目,经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和提高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八条 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的,由市科技局结合实际需求,提出建议受托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予以立项支持。受托单位须在符合项目申报单位所有条件的基础上,在拟承担的研发方向上具有绝对突出的优势地位。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拟揭榜单位填写申请材料,并推荐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视实际需求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按程序报批后,面向全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组阁制项目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二十三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

(二)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四)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组阁制项目拟立项公示后,由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组阁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并暂停一年承担单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资格。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正式行文立项后,以项目申请材料为依据,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实施期应完成的技术、经济指标。指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给予撤销立项。

组阁制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共同签订。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等,但须及时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组阁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实施。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实施期到期18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同时承担2项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在未完成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组织验收。开展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

第八章 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具体支持方式在制发年度项目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第三十七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并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在部分领域和项目单位试点实行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具体试点领域、单位和方式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终止实施项目的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全额收回。

第四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研发计划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3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023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310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