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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16:4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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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0628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科技局牵头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济宁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影响力。

3.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市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4.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紧密结合我市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

5.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应不低于15人。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年龄不超过60岁。

6.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7.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8.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9.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10.当地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且技术创新中心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分批次受理建设申请。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牵头组建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建由该领域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采取方案论证、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申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中心筹建期内,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保如期实现相关条件保障。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6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规划期3年),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5.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筹建期内,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牵头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筹建工作。筹建期满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牵头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与牵头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中心可以注册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法人。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须设立由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形成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专家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设立建设发展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中心成果转化和项目投资。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3.创造性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国家、省和市改革政策,赋予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吸纳集聚一批相关领域高层次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

4.立足全市相关领域和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核心知识产权群,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5.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强与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基地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6.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发明创造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7.健全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原则上应纳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由牵头建设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验收或评估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牵头建设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不再新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保留名称并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择优转建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将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市科技创新基地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1.评估合格的,探索采用市科技局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中心承担市级重点科技研发工程项目。

2.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市科技计划给予配套支持。

3.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我市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市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一体多翼的创新平台体系;支持中心通过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中心建设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7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7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