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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1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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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0 628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是融合政产学研金服用等创新创业要素,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保障,围绕特定产业,由行业龙头企业或技术领先研发机构等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领域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组成的新型创新创业组织或平台。

第三条 共同体按照聚焦一个产业、建设一种模式、打造一个生态、形成一个集群的总体建设思路,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路径,通过科技政策、金融资本和科技服务的支持,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和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培育,最终形成新经济和新业态,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共同体的主要发展目标。依托创新创业平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集聚,构建政府主导创环境、企业主体强创新、各类人才激活力、科技研发出成果、金融配套强保障、中介服务提效率、成果转化增效益的创新生态圈,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金融链一体布局,推动技术产权化、成果资本化、转让市场化、交易网商化。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共同体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和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共同体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市科技局牵头对市级共同体开展运行绩效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支持共同体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体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共同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六条 共同体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以我市发展战略为引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济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二)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立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共同体契约,对共同体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准则和利益保护。

(三)以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条,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共同体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赋予共同体充分自主权,构建市场导向的管理机制、灵活包容的人才机制、开放创新的合作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二)完善科技平台建设体系。支持共同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创新攻关。推动共同体打造要素聚集的创新创业载体,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鼓励共同体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共同体围绕产业发展引进建设若干专业服务机构,布局构建集科技资源共享、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加速、人才培养引进等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服务综合体。鼓励各县(市、区)通过财政引导、社会投入等方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对共同体孵化科技项目和培育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速技术创新向新兴产业演进。

(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发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引领带动作用,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和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共同体,形成全市共同体1+N体系。通过共同体整合融通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长度和强度,并逐步催化衍生四新经济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牵头单位应为在济宁市注册、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或驻济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可根据共同体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共同体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共同体组织架构。由共同体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旨在实现共同体健康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至少3年建设计划等。共同体应具备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协调各方支持共同体建设。

(二)制定共同发展目标。共同体牵头单位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体共建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目标,并约定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协议应由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共同体总体发展目标应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得以体现。

(三)具备运行基础条件。共同体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满足共同体发展需要的办公场地、科研场所,已建有条件相对成熟的研发平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和中试基地等;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且相对稳定的研发人才团队和科技服务团队。牵头建设单位有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支持共同体日常运行。共同体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并纳入所在县(市、区)重点发展项目,当地党委政府已在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共同体应形成各具特色、切实可行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共建关系,并通过阶段性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共同体自我造血功能。共同体应探索灵活高效的产学研合作途径,形成订单式委托研发、定向式人才培养、共享式双创服务等协同创新机制,实现人才激励、利益共享、市场化决策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五)创新创业要素齐备。共同体成员单位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规模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共同体应有效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要素,成员单位中一般要包含若干产业技术领域具备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能够服务于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共同体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引进和建设精准高效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成员单位中原则上至少包含2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申请组建市共同体的程序。

(一)申请建设。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分批次受理建设申请。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牵头建设单位编制共同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共同体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基础、组建模式、研发方向、任务目标、投入预算、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一并报送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牵头建设共同体,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方案。申请建设的共同体,应命名为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其中“×××”应为具体产业细分领域或技术发展方向,不得包含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内容。

(二)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共同体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织该领域产业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采取可行性论证、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指导共同体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三)批准建设。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列入拟建市级共同体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建设。

(四)编制规划。在获得建设批复后6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规划期为3年),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五)建设评估。市级共同体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应确保如期实现相关条件保障,并指导监督牵头建设单位按照共同体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建设期满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保留市级共同体称号,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共同体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共同体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共同体可以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共同体要组织对所属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动态进行研究,并向成员单位定期发布研究分析报告。共同体应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沟通,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共同体应建章立制、有序管理、规范运作,牵头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要做好共同体成员单位的组织和管理。

(一)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共同体每年要召开共同体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要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市科技局。

(二)设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组织机构。建立共同体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安排,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类执行机构,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建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三)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共同体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共同体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共同体可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共同体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退出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共同体共建协议,经共同体决策机构研究确定,可予以除名。共同体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共同体。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共同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共同体应在规定时间据实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共同体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共同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分为自身建设情况、管理运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评估直接为不合格等次:

(一)无故不参加当年评估;

(二)提交的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三)成员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共同体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级共同体,由牵头建设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级共同体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共同体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

(二)绩效评估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

(六)牵头建设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共同体正常运行;

(七)共同体自行宣布解散。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将市级共同体纳入市科技创新基地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共同体牵头承担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一)新认定为市级共同体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新认定为省级共同体的,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二)经认定的市级共同体,可以以共同体名义牵头申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估优秀的共同体,探索采用市科技局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其承担市级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引导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资源持续向市级共同体聚集。支持共同体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共同体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国家、省、市认定的平台,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支持共同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共同体成员单位建设国际合作基地、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参与共同体建设,向共同体成员提供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20207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7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