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问答(第二部分)
发布日期:2020-03-19 14:52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解读: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3、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解读: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 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    

D、较弱(1-2分) 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有自主研发(1-6分) 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1.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2.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 (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指标

赋值

分  数

≥35%

≥25%

≥15%

≥5%

﹥0

≤0

≤20分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A

9-10

B

7-8

C

5-6

D

3-4

E

1-2

F

0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八)安全质量环境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解读: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五、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统称“专项报告”)出具机构有什么要求?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规定的三大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占比,以及职工人数: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参与认定相关工作。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需要填报年报吗?如未按时上报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影响吗?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更名及重大变化,如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十、发生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办法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