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专栏 > 创新创业成本 > 政策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8〕81号)
发布日期:2018-09-03 16: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

    

济政字〔2018〕8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将《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

 

为有效吸引金融、社会资本和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参与济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设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在济宁市境内新设(迁入),纳入全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税法,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每一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4.合伙企业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收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减免。

三、引导基金让利政策

9.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投资阶段,采取差异化政策,政府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经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的,政府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产业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鼓励基金加大济宁市内投资比例,最多可让渡引导基金全部增值收益。

10.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政府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购买的,以政府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四、财政扶持政策

11.落户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新设或者迁入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 亿元以上且投资我市企业占其投资总额60%以上的基金,3 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对购买、租赁办公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奖励资金由基金注册所在县(市、区)负担。

12.绩效奖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13.专项扶持。对基金投资的具体企业项目,在申报市级及以下各级专项资金时,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时,同等情况下优先申报,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予以协助。

五、资源开放政策

14.积极推介优质项目资源,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实体企业参与基金出资,支持“投、贷、建”联动。

15.对出资参与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产业基金,同时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机构等,向其开放市场准入和项目资源。

16.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市场化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带资金、项目来济投放,引导基金可通过跟投、让利等方式给予增资增信支持。

六、人才引进政策

17.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可享受人才补贴和购房补贴,同时享受落户、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七、附则

18.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的通知 (济政字〔2018〕8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