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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12-07 17:4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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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
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82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修订后的《济宁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社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18127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730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3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等并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

第四条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创业实体退出、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

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创业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七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成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型基地(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创业实体3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10人以上;

四)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10户以上(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五)规范使用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少于5007G o

第八条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成并正式运营1年以上;

二)入驻创业实体5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

三)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四)规范使用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并设立或引进至少一家信用担保机构。

第九条评估认定程序

根据全市创业平台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评估认定工作采取申报、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推荐上报;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由市直部门(单位)推荐上报。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济宁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运行报告。主要包括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包括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和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上报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到基地园区进行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济宁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济宁市创业示范园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情况。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入驻创业实体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一条各县(市、区)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特别是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监督管理,用足用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1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6日。201482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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