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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12 08:3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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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长效机制,探索产学研结合新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市科技局按照程序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派驻到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  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四)志愿到企业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生产、管理等问题。

第五条  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等院校的有效对接和结合。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第三章  选派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特派员选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需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传统产业及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征集企业特派员需求。

(二)推荐人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需求向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对接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将推荐选派人选信息和选派意向报市科技局。

(三)评议选派。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推荐人选情况进行评议,下达年度选派计划。

(四)签订协议。组织选派的特派员与入驻单位、选派单位签订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  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入驻单位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八条  特派员服务入驻单位的时间一般为二年。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但每年度开展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0次。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继续留任。

第九条  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特派员入驻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入驻单位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开展工作和必需的生活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单位创新资源,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特派员可与入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相应合同。

第四章  考核与政策

第十二条  特派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工作小结内容为半年工作情况。派驻任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特派员派驻期间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每年底由入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特派员派驻期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参照派驻协议书完成情况进行。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派员予以表彰。对不称职或难以胜任工作的特派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特派员和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同等条件下,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评审和奖励。

(二)对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明显的企业,及时纳入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管理,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金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特派员与入驻单位联合实施科技项目,市科技局设立专项资金,对特派员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的项目择优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特派员与入驻单位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局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追回有关扶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