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和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1 16: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济科字〔2016〕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认定标准和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处,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和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4日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认定标准和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济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备案)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新组建的孵化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机构;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三)从事科技型企业孵化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应达到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一般应达到10家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对外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应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的管理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60%;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六)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扶持在孵企业发展。

(八)具有高水平导师团队,负责入驻企业筛选、孵化器内企业发展指导等任务。

第五条  进入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且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或自申请进入孵化器之前,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二)所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主营业务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或符合济宁市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新组建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达到下列条件时可申报备案市级众创空间: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机构;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服务能力新、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

(三)运营半年以上,拥有3年以上场所使用权,拥有一批注册会员或孵育企业、团队;

(四)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功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代办代理、信息交流等多元化服务。

(六)聘有高水平的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七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孵育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研发方向、目标产品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注册成企业可放宽到36个月,并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认定(备案)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六)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第九条  申报备案市级众创空间,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济宁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运营团队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主要管理制度;

(五)注册会员或孵育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名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驻合同等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程序:孵化器(众创空间)采取属地管理化管理,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备案)。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拟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评价为优秀等级的,给予一定奖励;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限期整改达标,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价资料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建设水平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一定奖补经费,绩效考评体系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组建、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济科发〔2013〕9号)同时废止。